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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29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消费欺诈、计量作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商标侵权、改装电动车等类型的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2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三亚天涯渔胖子海鲜店开展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店员工将称重好的龙虾拿到后厨,随后将这只活龙虾从后厨拿出,并从监控盲区拿了一只装在塑料袋中的冷冻龙虾交给后厨员工进行加工,确认当事人存在用冷冻死海鲜偷换消费者选购的鲜活海鲜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反复查看该店近期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存在多次偷换消费者购买鲜活海鲜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7450.4元,数额较大。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450.4元、罚款500000元、停产停业18个月的行政处罚。

  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给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涉嫌刑事犯罪,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已对该海鲜店2名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2023年9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定安雄华实业有限公司仙沟雄华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厅内使用的收银电脑设备里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中,有加装的用于控制加油机计量流量的作弊软件程序。执法人员现场采取复现测试方式操作该软件(《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并委托定安县计量测试所对该加油站使用的12条加油枪进行检定。经检定,上述加油枪除了3、4号加油枪外,其他10条加油枪均为不合格。另经加油机生产厂家珠海贝林加油设备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使用的5台加油机的10块计控主板的计量程序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版本号:3.10.15.289)进行测试检验,该软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3月12日零时开始至2022年3月16日16:38:42使用该软件作弊功能模块对外加油,其违法销售金额共计331448.76元,扣除车辆通行附加费为29394.18元,税金8083.48元。违法所得为293971.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加油机5台(含加油机主板10块)、电脑主机1台、通信集线.1元)。

  根据移交的线索,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交投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收购了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长城曲港坡G223西侧的拌合站进行经营,该拌合站主要生产沥青混合料,用于道路铺设。收购拌合站时,生产设备含一台锅炉[出厂编号:2017A279,产品型号:YYQ-900Y(Q)],当事人未对该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检验,也无法提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7月,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锅炉用于生产,供应沥青混凝土给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项目建设,用来铺设南门岭大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锅炉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案

  前期,澄迈县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海鲜的黄生合海鲜摊和黄梅仙海鲜摊存在使用破坏准确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欺骗消费者的情况,该局已依法分别对2位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1月,澄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澄迈县福山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仍有部分摊主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

  经查明,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福山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对福山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管理义务,导致福山农贸市场内出现部分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不符合规定的电子秤的违法情况,且2023年内福山农贸市场已出现2位经营者因欺诈消费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管局对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000元、对澄迈福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儋州那大李韶阳水产品摊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前期,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红旗市场一楼淡水行1行3-4号的儋州那大李韶阳水产品摊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从海口扬云泥鳅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一批泥鳅,共计毛重82.5kg(净重60kg),购进价15.4元/kg,并放入水产品摊内鱼池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4元/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泥鳅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和涉案泥鳅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批次泥鳅经营过程中死亡2.5kg,其余的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构成了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440元,违法所得为13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pg电子游戏官网人体健康物质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380元)。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澄迈县福山镇福兴西路89号旁“特步”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店门口有“X特步”招牌,张贴含有“清凉一夏 全场买一送一”字样海报,店铺收银台悬挂“X特ˉ步”标志,店内两边挂“非一般的感觉”广告牌,店内使用的衣架上标有“X特ˉ步”,摆放的衣服裤子吊牌标有“品牌:特步”等内容,涉嫌为侵犯“特步”注册商标商品。现场检查发现共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衣服共66件,销售总金额为6736元,违法所得1996元。店内衣架397个、尚未销售的涉嫌商标侵权的衣服共417件。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0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澄迈县公安局。澄迈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24日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从广州一家不知店名购进了一批标有“特步”相关字样的领标、标有“品牌:特步”字样的吊牌及标有“X特ˉ步”字样的衣架。当事人于2023年5-6月期间分别从中国E7国际服饰有限公司、3W牛仔工厂店等几家店购进没有特步领标和吊牌的衣服,随后当事人自行将标有“特步”相关字样的领标及标有“品牌:特步”“系列、款号、颜色、规格、版型、等级、成份、统一零售价、条形码”等内容的吊牌缝制在上述衣服上,并进行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6元、没收侵犯“特步”商标衣服417件、侵犯“特步”商标衣架397个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三亚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置在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3号的天禧玉工作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作站使用的电子天平、电子显微镜、折射仪、紫外荧光灯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日期均已超过校准有效期限。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测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天禧玉工作站使用的电子天平、紫外荧光灯、折射仪、偏光镜、电子显微镜的上一次校准日期是2022年10月20日,校准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上述仪器设备超过校准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仪器设备开展珠宝玉石检测工作,并出具了4382件珠宝玉石鉴定证书,收回证书约3530件,约850件证书已无法收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屯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U01、U02、U17、U18、U19、U20摊位的屯昌屯城刘七女海鲜店存在使用缺斤短两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明,该店因使用缺斤短两的电子秤,已于2023年5月28日被屯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现又继续使用存在缺斤短两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其情节较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电子秤、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移交线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保亭保城胜兴五金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3款燃气灶具(铭牌信息显示如下:1.产品名称:家用嵌入式燃气灶,产品型号:JZY-A,执行标准:GB16410-2007 GB30720-2014,额定热负荷:左4.5kW、右4.5kW,制造商:广东创意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4月3日;2.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热流量:单炉4.2kW,双炉主副均为4.2kW,制造商:未标,生产日期:未标;3.产品名称:家用嵌入式燃气灶,产品型号:JZY-518,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额定热负荷:4.5KW,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安厨电器制造厂,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5日)铭牌标示燃气灶国家强制标准为GB16410-2007,该执行标准国家目前已废止,保亭保城胜兴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不合格燃气灶3台、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收到市局转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海口秀英盛艳电动车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被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2辆立马牌TDT92Z电动自行车均通过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后经商行加工改装对外销售。其中1台车辆(整车编码:)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抽检后被退回至当事人车行,另1台备样车辆(整车编码:)封存在当事人车行。上述车辆的采购价格为1299元/辆,销售价格为1499元/辆。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共计2998元,因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立马牌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299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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