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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入选2件!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发布

更新时间:2024-06-30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2件案例入选。

  2009年,被告人张某雄设立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其后,张某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以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被告人张某雄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同时,被告人张某雄加入“百度广告联盟”,并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相关版权机构认证的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pg电子游戏官网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人张某雄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施某与上海金某食品有限公司新某店、上海金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在一建筑物外墙上绘制壁画,壁画上方为两名孩童,下方为各种形状和色彩的积木,其中墙面原有的五扇窗户亦以积木元素的形式融入画作。后原告发现该壁画其中一窗户处张贴了“M”及“麦当劳”标识,经查该标识系由被告张贴。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利用该壁画,将店铺广告与作品元素相结合,侵害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行为经过物业允许,且未对画作构成修改,未改变作者的思想表达,系合理使用墙面。

  被告的行为在方式上具有适当性,程度上并未超出对外墙使用的合理界限,未妨碍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也没有对作品的内容和观点做违背作者意志的删除、增添或其他损害性变动。原告作为作者,对于作品载体的特殊属性理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对作品载体因占有、使用等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理应有所预见。在此情况下,原告并未通过合同等形式对于作品的保存、维护以及载体变动时的通知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故其在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亦无法排除他人合理使用建筑物外墙的权利,其对他人的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和容忍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普陀入选2件!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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