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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二审改判】C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卓安团队李颜曦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4-08-21
2020年年底,C某在某地茶楼与朋友玩棋盘游戏,期间,C某出门到另一包间到厕所,碰见到此玩耍的被害人X某某(女,5岁),C某反锁卫生间门后,将X某某外裤及内裤脱至膝盖处,采用手掰开被害人进行窥视的方式实施猥亵。被害人家属知悉后找到C某,但其予以否认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C某带出所调查。C某的家属在侦查期间代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一审认为C某采取窥视的方式猥亵儿童,未认定自首情节,未做认罪认罚。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了解核实证据、阅卷、查阅法律法规,实务案例,理论文章等,多次与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尝试与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协商,提交多份辩护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停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将其控制,到案后一直稳定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害人已谅解;3、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二审可以补充协商认罪认罚。
C某对女童的猥亵行为,从事实本身来说,完全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猥亵的治安处罚规定即可解决,但却适用了刑事程序,表明实践中,刑法部分处于扩张状态,谦抑性不足。另外,从C某的到案情况来看,C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虽未在电话中直接承认其违法犯罪事实,但报案后,其在人身自由不受限的情况下,自愿留在原地等待警察上门将其控制,被警察带走后,其每次供述均能自愿如实陈述,依法应当符合“自首”的条件,但两级法院均认为,C某未在虽主动报警,但未能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条件。pg电子平台二审法院最终仍未认定自首,但综合本案情节,认为一审量刑畸重,改判为减刑7个月,最终被告人在看守所待了7个月后,于2021年6月26日走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