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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执行职能 护企兴商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9-05
重庆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委、市政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做实公正与效率,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执行强制措施运用,综合施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切实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司法职能高效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专项行动以来,重庆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执行案件399件,结案379件,执行到位金额7.09亿元。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护企兴商典型执行案例。
2017年,重庆市万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通过招投标形式将“万州区某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级示范片工程”发包给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随后,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建筑公司进场作业。工程结束,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422.11万元。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镇政府未再付款,建筑公司依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镇政府还应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3.9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因镇政府未履行给付义务,建筑公司向重庆二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镇政府联系,通过电话沟通、到住所地面谈等方式督促履行。面对执行法官,被执行人镇政府展示了良好的配合态度,表示会积极履行。沟通期间,执行法官对其名下财产信息发起网络查控,当反馈其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资金时,当即采取冻结措施。一个月过去了,被执行人镇政府未见有实际给付行为,执行法官再次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果后,果断对冻结款项进行扣划,并付至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案件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案被执行人镇政府虽然是国家机关,但也是民事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享有特殊性。当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其银行账户资金,兑现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的“真金白银”,维护法律权威。
——重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与重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由物业公司对某还建房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后二者因物业费问题产生纷争,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合同》中仲裁条款,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用等计186余万元。履行期限届满,经营管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物业公司向重庆二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经营管理公司愿意履行义务,但认为裁决给付金额过高,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履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将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申请执行人物业公司系中小型民营企业,运营开支大、成本高,急需回笼资金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投入经营。撤仲程序对其而言,耗时耗力,不利于公司发展。执行法官聚焦症结,从善意文明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理解彼此的困境和需求,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经过真挚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后被执行人经营管理公司按约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
仲裁法赋予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然而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最关心、最急盼的问题是资金能否及时回笼,拖的越久越困难企业经营越掣肘。执行法官抓住被执行人经营管理公司对履行金额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症结,以换位思考、释法明理为切入口,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双方解开心结,实质化解纠纷,切切实实地践行着为人民司法宗旨。
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某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万州法院一审、重庆二中法院二审,最终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交运局向申请执行人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213.4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交运局未主动履行,建设公司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万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万州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措并举,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是预先告知。在立案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前,尽可能早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详尽告知不履行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引导其主动履行;二是联合敦促。基于被执行人交运局系国家机关事业法人的主体特殊性,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交通局及当地党委政府,联合党委政府共同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三是加强普法。通过电话、微信、云上法庭等远程手段,厘清被执行人延误履行原因,同步开展执行普法宣传,积极化解双方执行矛盾。经过多向发力,被执行人交运局主动向法院案款账户汇入全部案款并缴纳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
近年来,受多方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拖欠账款等问题,使企业运营“雪上加霜”。本案中,万州法院以“预先告知、联合敦促、执行普法”相结合的执行方式为先导,以“查、扣、冻”、“上失信”、拘留等传统司法强制措施为后盾,引导被执行人主动支付账款,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满意、被执行人服气”的共赢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巫溪县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巫溪县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开发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建设公司向巫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巫溪法院向被执行人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未主动履行,虽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其下银行账户存款,但存在两个执行阻碍:一是未足额冻结;二是案款涉及另外的民生专项。考虑到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系县属国有企业,在梳理前期执行材料、查证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困难后,该院主动向当地县委县政府作专题报告,支持被执行人开发公司争取专项资金用以履行本案。多方努力下,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筹措到足额资金,主动履行相关债务。
此外,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建设公司,在该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履行另案债务后,尚余剩余案款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建设公司。至此,该院两个关联案件一并执行完毕。
在办理涉国企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慎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主动作为,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促使案结事了,助力“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同时,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理念,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分配执行案款,促成两案执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将承建的云阳某商务大厦“车库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分包给云阳县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程竣工建设公司欠付68万元工程款,科技公司在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向云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建设公司虽为国有企业,但对外负债太多,在其他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大。龙年春节前夕,科技公司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建设公司账户有一笔进账,希望法院能尽快冻结。执行法官查明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里面的资金将支付被执行人建设公司承建的其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具备扣划条件。眼见希望落空,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情绪激动。反观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对该院责令履行的通知不理不睬,态度消极,其法定代表人更以公司亦有应收账款未收回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至此,该院果断向其送达《预拘留通知书》,拟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此后不久,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将62万元案款汇至法院案款账户,并承诺剩余款项在2个月内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科技公司同意,该案和解结案。
在经济活动中,国企与民企相互依存,各有优势,共同推动着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但国企无论从投资主体、责任对象、投资规模等方面远超民企,在履行合同中也处于有利地位。如果国有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将导致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风险。为确保民企款项得到及时清偿,云阳法院果断采取“预拘留”措施,督促国企主动履行义务,让“真金白银”的血液及时输送到民营企业身上,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文旅委员会限期支付广告公司工程款99.9万元和利息。因文旅委员会未按期履行义务,广告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得知案件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广告公司当即联系执行法官,表达了急需该笔案款发放工资的诉求。而被执行人文旅委员会认为其在审判中提出由案外人重庆市某旅游文化创意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重庆市某旅游文化创意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也参加了工程验收,故对于该公司是否参与执行并承担责任依然存在疑问。执行法官在了解上述“症结”后,立即同审判法官沟通,和审判法官一起向被执行人文旅委员会就判决再次进行释明,对执行期间的相应措施也进行解释。经过反复联系和磋商,双方当事人就案款金额和履行时间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文旅委员会当即支付了50万元案款,并约定了后续款项的支付时间。约定的履行期限将至,在执行法官督促下,被执行人文旅委员会如期支付了剩余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资金到位慢一分企业产生资金断裂、无法经营的风险就会多一分,随之可能产生员工失业、工程停摆的社会风险。而被执行人作为国家机关单位,如不能处理好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极大影响政府机关的信誉。执行法院柔性执法,审执协同解除被执行人“心结”,搭建双方沟通桥梁,重建信任,最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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