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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揭秘租赁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与租户之间的较量
更新时间:2024-09-12
房东与租客发生租约租金纠纷新闻报道的不少,租赁合同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在本案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承租方与租赁方沟通解除合同的时间,导致一系列的后续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去维护权益呢?看看我们的叶律师是怎么为承租方维护权益的吧~
东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于2014年3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的商铺,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租赁时间为4年,但张某称并未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且已在2016年10月搬走,并不愿意接受物业公司要求补交的租金、管理费以及水电费。
已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30日终止,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张某所租赁的商铺;
张某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40189.44元、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5605.6元、水电费1749.9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30日终止;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40189.44元、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5605.6元、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电费1496元及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水费13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