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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9-27
2024年6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琼山充泽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行待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坐垫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商行从厂家进货到店后,再对上述车辆坐垫进行改装,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秀英亮晶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行存在涉嫌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从海口秀英易骑电动车行购进20辆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上述车辆进行坐垫加长及车尾支架加装,以上车辆均未售出。当事人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琼山区远骑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行存在涉嫌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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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当事人从厂里购入该“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889Z共计1辆)后自行加装靠垫进行销售,未售出。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龙华升全电动车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行存在涉嫌改装并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从海口绿驹中转库购进3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改装座垫和加装后尾架后进行销售,尚未售出。当事人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荔枝沟任茹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摆放的2辆电动自行车涉嫌改装行为。
经查,上述2辆电动车的电池均与产品合格证明标示的蓄电池型型号不符,且均超过额定电压48伏,未售出。当事人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吉阳申楠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17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产品简图明显不一致,存在加长加宽车厢坐垫和加装尾箱等问题,涉嫌违法加装行为。
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采购配件自行改装,目的是美化外观提高舒适性及销量。未发现存在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线电路及电池容量等其它违法行为,未发现销售记录。当事人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澄迈福山南星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569Z)经2023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从广西钻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共购进6辆,货值金额14280元,已售出4辆,违法所得228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及违法所得2284元;2.罚款14280元。
澄迈福山聚鸿发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18Z)经2023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未履行销售者进货查证义务,从上门推销员处购买了标注广西方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5辆,货值金额13400元,已售出3辆,违法所得99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及违法所得990元;2.罚款26800元。
2024年4月1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昌江石碌众行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从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了19种型号共计66辆电动自行车,购进后对6种型号7辆车的鞍座自行改装加装,改装加装后的7辆车的鞍座均超过35厘米,还未销售。当事人改装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