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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月”|射洪市人民法院发布三则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0-05

  2024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推进全民质量行动,射洪市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引导全民树牢“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价值导向。

  被告人钱某党最初在云南省某县一市场摆摊销售成品中药材。后被告人钱某党自行将多种中药材加工成粉末状并配制成中草药销售,为了使配制的中草药有明显的止痛效果以增加销售量,被告人钱某党又在药店购买西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加入到自制的中草药内,然后分装成袋进行售卖,并以“祖传秘方”“可以治疗身体各种疾病”等字样进行宣传。2022年3月左右,邓某香(另作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钱某党,后通过微信购买被告人钱某党自制的药物。截止案发时,邓某香向被告人钱某党支付了4万余元用于购买该药物;除自己少量食用外,邓某香已将大部分药物销售给他人,剩余药物被公安机关查扣。

  经检验检测,从邓某香处扣押的标称“家传秘方”的中草药抽检品以及从被告人钱某党处依法扣押取样的涉案药品检出与双氯芬酸钠对照品一致的物质。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标称“家传秘方”的中草药为假药。

  被告人钱某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假药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其安全性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份”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甚至在中药中混入西药成份,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本案的办理,通过发挥刑法的惩处与教育功能,有力的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行为,体现出司法机关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不要迷信“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应通过正规渠道就医买药,守护自身用药安全及身体健康。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储某燕明知销售的藤黄果红白胶囊是有毒、有害产品,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其朋友“江某”(未查实)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电话卡在拼多多网上平台注册“瘦瘦美啦”“的商铺76”两家商铺销售藤黄果胶囊。经查,被告人储某燕在“瘦瘦美啦”商铺销售额为人民币62240元,在“的商铺76”商铺销售额为90635元,共计销售额152875元。

  2023年9月28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储某燕处扣押涉案藤黄果红白胶囊860粒。2023年10月7月,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扣押的涉案藤黄果红白胶囊抽样送检。2023年10月23日,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送检的藤黄果胶囊样品中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的成分,检验结果44.87mg/g,系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储某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藤黄果红白胶囊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判决被告人储某燕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的一类,而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本案的裁判告诫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同时也警醒广大消费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保健食品药品的认识,增强甄别能力,理性、谨慎选择。

  被告人左某局向成都双流地区余某某销售假冒沱牌舍得白酒,销售金额3万元。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左某局家中查获并扣押白酒国窖1573整装24件、未包装18瓶、五粮液2件、剑南春3瓶及其他散装白酒、空酒瓶、瓶盖等包材、工具若干,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21.2万元。被告人左某局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2万元。

  被告人李某辉向绵阳地区王某某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11件、假冒泸州老窖60版特曲白酒8件,向新都钟某某销售假冒国窖1573及五粮液白酒,以上销售金额合计3.4万元。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辉亲属家中查获并扣押泸州老窖特曲12瓶及其他散装白酒、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空酒瓶、盒子等包材、工具若干,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7068元。被告人李某辉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万元。

  被告人左某胡明知被告人左某局、李某辉生产假冒白酒,仍为其提供清洗酒瓶、接收销售假酒货款等帮助,非法获利4000元。

  被告人左某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左某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材、工具等。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侵害了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更是打击了消费者的购物信任和满意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的裁判,警示广大群众及单位,无论是自己假冒,还是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帮助,均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惩罚,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切莫掺假售假;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要通过正规途径,以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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