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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2024-06-0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体育培训的意见〉的通知》《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规范 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在同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下同)或同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 (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下同)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含 高中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的培训机构。体育项目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认定。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核和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和依法开展办学许可。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第五条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 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 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举办者应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机构。
第十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哲行规定》《江 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等行 政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 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 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 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资产,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 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开学前要报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监管部门将对收费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预收费应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六部 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 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 户并将预收费资金、风险保证金存入托管专户,与自有资金实 行分账管理;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视同风险保证金进行监管。风险保证金要按照总额不低于该机构收 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或60课时)费用总额的标准缴纳,具体金额根据招生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预收费资金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托管专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了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培训 前要求退费的,应以全额退费;培训后课程未完成的,应按末完成课时退费。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 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 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明示。 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 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八条 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 则,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 材(器械)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办。
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 定场所(含办公用房、体育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 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惠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和场地办学。
第二十条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 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环保、卫生、 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以室内传统教室为主的培训项目,原则上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 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 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其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 训面积不少于了平方米;在室外开展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独立,培训场所在楼层 原则上不得超过5层,其中面向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超过3层。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参照《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标准》(赣教发〔2019〕12号)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至少配备1名保安和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的监控设备,确保实现视频监控无死角,视频资料保存不 少于30日。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 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在培训时段内,要确保至 少1名急救人员在岗。室内场地应定期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教监管字〔2022〕1号)配备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 1/2,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机构应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人员一般不超过 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名执教人员。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符合下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经市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体育类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执教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执教人员各类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聘任在境内的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切实承担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权益的主体责任。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师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校外培训监管平合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对属地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和教职员工每年开展一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pg电子游戏官网对拟录用从业人员和教职员工实时查询。
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施 行“一点一证一户”,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 能申办设立一个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 构和托管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须纳入全国、全省校外教育培训监 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年检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检查监管,发现隐瞒实情弄虛作假、违法违规办学、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培训资质,迫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贵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