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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要有良好道德和相应资质

更新时间:2024-09-26

  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教育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二、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四、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各地教育、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或备案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探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七、此通知印发前设立的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完善条件、规范行为,需要办学许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实施后再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由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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