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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快推进院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更新时间:2024-10-14
为充分发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促进湖南省院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和高质量充分就业,近日,湖南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院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院校满足6项条件,可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申请,中央在湘和省属院校可按有关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人社部备案,备案通过的院校列入湖南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目录。
备案成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院校,可根据自身评价能力和实际需求,结合本校专业设置,选择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工种)、项目,面向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不含培训学员、成人学历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自主评价工作开展成熟的,可以另行申报备案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评价。
技能人才评价分为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五级,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分等级,符合专业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评价。
院校对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对于将《国家职业标准》与教学内容相结合的职业(工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可等同于理论知识考试成绩。院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院校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可按相关规定直接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湖南省明确,各院校要按照“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学历证书与技能证书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评价认定与教学过程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原则,规划开展学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引导学生积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各类职业技能证书。
另外,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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